书评:《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劳伦斯·斯通)——第一次家庭转型史
《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一书的作者是美国的英格兰史学家劳伦斯·斯通,这本书重现了17-18世纪广泛发生在英格兰中上层阶级的家庭结构变化:核心家庭的产生与情感个人主义兴起——此即所谓西方近代社会的“第一次家庭转型”。
这个话题或许可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形成对话——诚然,以其中的一本书来理解另一本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对话总是有益无害。本文的中心观点是,在发生了第一次家庭变革之后的英格兰中上层阶级,其家庭结构其实并没有超越费孝通的描述。
笔者认为,费孝通先生在书中为我们描述的是一个静态的婚姻制度结构——它解释的是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如何可能的问题。费老认为婚姻的意义不在于限制男女两性关系,而在于产生一个社会性父亲以承担抚养下一代的责任,即“确立双系抚育关系”;另一方面,外婚制保持了原有社会关系不受性激情的冲击。在此基础上,费老认为婚姻的目标有两点,其轻重缓急也甚为明确:“我在上节里曾说过一个理想的夫妇关系是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务,一方面是两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在经济水准较低的社会中,抚育事务可以相当繁重,再加上社会结构需要完整,我们常会见到抹刹夫妻间感情生活的现象。”在传统的社会里,情感和谐的目标要让位与抚养孩子的目标,这是婚姻天然职责所在。
与此具有亲和性的一个概念是所谓婚姻的社会性,即婚姻不是一个人的私事,而是受到社会各方面干预的。为了维护与实现社会性的父亲、外婚制等制度,婚姻必须具有社会性,这一点在传统社会中非常容易理解。虽然放到英格兰未必适用,但是费先生的理论确实不仅仅针对中国,婚姻的社会性对于理解其他传统类型的社会相信也不会有多少违和感。
(2)发生在英格兰的第一次家庭转型与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向
在18世纪的英格兰发生了“第一次家庭转型”。与戴蒙德《钢铁、枪炮与细菌》中关于西北欧婚姻模式的分析范式不同,斯通的这本书侧重展现变化的过程,通过书信、日记、文学作品等史料还原了一个更加有触感的历史。新教思潮及其退却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新教强化了父权对于家庭的控制,另一方面带来自省精神的增长与识字率的提升,促发了人们的自我意识;浪漫爱情的小说与乡村图书馆的普及偷走了年轻人的心,以至于长辈们纷纷贬斥这种浪漫爱情这种“并不存在的事物”;启蒙思想家如洛克、笛福等人倡导独立精神、妇女教育,反对父权;家庭和谐与平等的自由观念逐渐影响到如中产阶级乡绅、大地主、贵族家庭。
在整个变化过程中,值得玩味的是社会的价值取向的转变:由崇尚家族荣誉,到崇尚家庭幸福。“16、17世纪初的墓碑基本是去个人化的家庭纪念碑。墓碑承包合约中指定一个代表死者的无特色死者石像须被置入一个精巧框架,这框架最吸引人之处,是凸显家族古老及地位不凡的彩绘装饰。”(151-152页)可见在18世纪之前,家族的荣誉是社会的普遍追求。到了马克思、狄更斯写作的年代,情况则大为不同了,“无疑,18世纪末,地主及中产阶级圈的舆论是决然反对父母支配儿女的婚事……‘城里和社区里的人谴责父亲的无情,为表示愿意鼓励年轻人的勤奋,他们逐渐不和亚普林先生做生意而把业务转给了毕格耐尔先生。’”(196页)家庭幸福成为一种社会普遍追求,“更具体的变化的证据是由‘许多人不用17世纪夫妻间的称谓先生、夫人,而改用名字及昵称来称呼’所提供”(226页)。
这种社会价值的转向究竟是家庭转型的原因还是结果,在此也许并不重要:后文希望考察的是,伴随着这种社会价值的转向,家庭文化的转型在多大程度上算是一种应对策略,进而,传统意义上的婚姻的社会性质在多大程度上隐秘地留存下来。
(3)婚姻的“个人性质”是否得以实现
当家庭幸福成为一种社会价值的时候,夸耀家庭的幸福或许也就成为了一种区隔手段。就我个人认知而言,这一点在20世纪的中产阶级家庭文化建构过程中是成立的。也许从下文的评述中我们可以窥见历史的变与不变:在第一次家庭转型之后,家庭所发挥的职能或许并没有本质的变化?或者至少可以说,费孝通意义上的那种婚姻的个人性质并没有得以实现?之所以会出现家庭文化的转型,也并非由于家庭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然。
在婚内夫妻双方的态度上,“友爱婚姻”的概念被接受,夫妻双方开始以更加友爱的方式相处。与此同时,在亲子关系上,孩子的情感价值被发觉,孩子们被“更加深情地对待”。作为娇宠孩子的一个表征,在较教育孩子的行为被笛福大力批评:“笛福认为,父母让孩子在家受教育只是基于一种‘欲借此显示自己高人一等’的心理,‘贵族父母认为让儿子到公立学校与零售商、技工的儿子混一块是丢脸的事……因此让儿子在家受家庭教师教导’”(281页)。不得不说笛福的想法与本文是类似的。当然,书中还有更多证据:“另一位女性忆起一场恐怖晚餐会,在那场晚餐会上主人的长子是个十足的讨厌鬼,尽管他只有5岁大……他不时尖叫,发出很大的声音,大家都没法谈话……(伯爵夫妇)由于带了他们的两个孩子而把宴会搞得一团糟,‘两个孩子自顾玩耍、说话……蓝顿和他的妻子得意洋洋的亲吻他们的孩子,对在场其他认识熟视无睹。’客人们纷纷抱怨把小孩带到宴会的灾难性后果”(283页)。文中还提到了不少炫耀孩子的行为,不禁让人想到了当下中国社会的“拼娃”现象——它们都是基于相似的逻辑,并非真正为了孩子着想,而是一种中产阶级的区隔方式。这种炫耀家庭幸福和谐的行为,想来在当时的英格兰中上层阶级中应该不会少见。
所以,爱配偶、爱孩子,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价值转向的策略性回应,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家庭结构真正发生变革的体现?如果本文想要论述家庭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需要找到新的证据,如下:
在婚姻的自主性这一问题上,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日渐开明的父母与“为爱昏头”的子女形成鲜明反差。越来越多的中上层社会成员决定找一个心灵伴侣,而非将自己的婚姻建立在财产利益之上,但是,结婚远没有成为一件私事。就书中提及的典型的婚姻安排方式:“第一种形态是选择完全由父母、友人来做,而不考虑新郎新娘的意见;第二种形态是选择由父母、亲属等友人来做,但子女被赋予否决权;……第三种形态是选择由孩子来本人来决定……而父母则保有否决权;第四种选择是子女自己决定,只把决定的结果告诉父母。”那个年代的婚姻自主性增加,其实仅仅意味着婚配模式从第1种向第2、3种的转变。社会对于子女自主婚配的判断力依旧保有警惕,有太多故事描述的是“为爱昏头”的子女与情人私奔之后遭到抛弃的悲剧,“1794年多罗西亚与一位最终抛弃她的男人深深陷入爱河。多年后,她仍在深沉难遣的哀伤里:‘什么诱使这假装老实的恶棍引诱我的感情……’”(194页)这样的故事流传下来显然可以起到教化的作用,它告诉年轻人要听从明智的长辈们的中肯而又开明的建议:“当她的一各儿媳问她她与孩子们的关系,她的回答十分动人:……他们在我身上能够得到同情、安慰、看法或者建议,但他们知道他们没有服从的义务……然后,当他们为自己做决定,他们的决定与我给他们的建议多少相符。”(295页)——它达到了与过去的压制与强迫服从所达到的相同效果——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推知,当孩子长大后面临成家时,婚姻的社会性质并不曾消失,它转而以更为开明与亲和的手段来维系。
所以,本文的结论是,18世纪英格兰的这种情感个人主义转向并没有改变婚姻的社会性质,让婚姻安排彻底成为个人行为;或者说,在第一次家庭转型之后的英格兰中上层社会,其婚姻安排与费老描述的那种传统的婚姻安排之间并无本质的不同。
当然,这种想法带有太多个人的猜测,以及人生经验造的先入为主,仅仅是一种阅读体验而已。
(4)英国下层社会的状况
最后,无论如何不应该忽略占据社会大多数的下层阶级。大概是由于材料的缺乏,斯通对于下层阶级的描述较少,比较重要的一点是:下层阶级子女对于父辈财产的继承不报期待,所以不会受到多少制约,婚配相对自由。那么下层阶层是否存在费孝通意义上的那种婚姻的社会安排,其婚配自由到何种程度,我们不得而知。
此外,斯通的文本暗示的一点是,是否避孕可以看成是家庭结构是否转型的一个指标:有避孕措施的家庭对待子女的情感投入会显著高于不避孕的家庭。18世纪末的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认为英国下层阶级的人口再生产是“消极抑制”的典型,从各种历史材料中也得不出下层社会广泛存在避孕措施的证据。这一点与费孝通先生的家庭的两个目标的说法也是亲和的:由于子女众多,抚育任务繁重,夫妻双方会抑制婚姻的第二个目标,即男女之间的情感的灵性的生活——自然也很难指望这样的家庭会给子女多少情感投入。